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工程勘察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综合勘探。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地质测(调)绘工作,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提高和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勘…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规程规范以及委托单位的要求等编制勘察大纲,确定工作方案、工作量和重点。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地质勘察和施工揭示地质核实工作,必要时编制地质风险因素控制方案并纳入勘察大纲,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其他新建(改建)铁路、铁路枢纽、大型站房等铁路建设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承担工… 第二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加强勘察过程管理,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接受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的检查,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 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勘察约定,协调解决勘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统筹项目建设需求,组织勘察单位与沿线有关单位沟通对接;对勘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定测阶段工作结束后,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勘察单位的勘察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