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工程勘察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工程勘察 第二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加强勘察过程管理,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接受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的检查,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编制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铁路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