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规程规范以及委托单位的要求等编制勘察大纲,确定工作方案、工作量和重点。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实行勘察大纲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大纲组织审查,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

勘察大纲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地质条件、技术要求变化等进行调整,并及时报建设单位审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