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允许分包的范围、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等内容;应当突出技术性要求并在评标办法中相应增加技术因素的权重。评标办法应当综合考察投标人的业绩、信用和拟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等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