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认证证书与标志管理 第二十条 铁路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二十二条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国家认监委和铁道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证产品本体上标识认证标志。 第二十六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认证机构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就其产品做出误导性声明;铁路产品使…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