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认证证书与标志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认证证书与标志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认证机构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就其产品做出误导性声明;铁路产品使用单位不得继续采购该产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