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证产品本体上标识认证标志。

获证产品生产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等,未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场所范围内的,其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获证产品的认证证书以及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