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认证证书与标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认证证书与标志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