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2007年) 第二章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救援报告 第八条 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部门…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铁路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队和…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并向本区域的安全监管办和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第十一条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二条 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向社会通报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宣传部门统一负责。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