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2007年) 第二章 救援报告 第十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救援报告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并向本区域的安全监管办和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