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2007年) 第二章 救援报告 第八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200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救援报告 第八条 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位和部门报告。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