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依法定期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公告全局范围监督检查总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谁执法、谁公告”的原则,依法及时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公告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规范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避免随意性和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发现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当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问题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限期整改;发现的严重性问题,应当下发监督检查问题整改通知书并按要求向相关责任方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发现的严重危及人民…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约谈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设计、制造及使用企业,向其了解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情况,通报存在问题,告知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告诫,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企业落… 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依法实施召回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