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谁执法、谁公告”的原则,依法及时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公告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