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限期整改;发现的严重性问题,应当下发监督检查问题整改通知书并按要求向相关责任方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发现的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应当立即依法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涉及地方政府或其他执法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