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调查 第十二条 设备投诉举报受理后,受理单位应当根据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情况,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邀请与投诉举报事项无关联的专家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反映的有关情…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查时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核实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权进入现场实地查勘、取样。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 第十四条 设备投诉举报调查中发现铁路专用设备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召回。 第十五条 设备投诉举报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调查报告,连带有关证据材料提交受理单位。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