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调查 第十三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调查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查时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核实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权进入现场实地查勘、取样。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进行,制作的笔录应当交被调查对象签字确认。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必要时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