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设备投诉举报调查中发现铁路专用设备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