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设备投诉举报受理后,受理单位应当根据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情况,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邀请与投诉举报事项无关联的专家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反映的有关情况;也可责成投诉举报对象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初步调查或协助调查,调查结果书面反馈受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