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部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部分 第七部分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办事处应按月将批准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报专员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直接处置费用、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处置损失、资产受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办事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按照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0〕122号)同时废止。以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