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办事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公司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员办设立资产处置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财政部和专员办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公司及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专员办根据需要可以列席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