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部分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部分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办事处应按月将批准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报专员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直接处置费用、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处置损失、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评估机构、受托审计机构等内容。 公司要按规定,逐月向财政部报告资产处置进度。 第七部分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