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部分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部分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0〕122号)同时废止。以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