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接受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表监管,境外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接受境外专业子公司母公司所…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子公司设立管理型项目公司,至少于设立前30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拟设名称、拟设地点、具体功能、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 管理型项目公司发行债券,专业子公司应当至少于发行前10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如有)概况、发行债券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五条 管理型项目公司应付债券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专业子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资本净额的5倍。银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该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将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纳入银保监会监管报表的统计范围,并根据银保监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专项报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司出现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及涉诉等事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项目公司、开展业务,或因未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致使相关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