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司出现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及涉诉等事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境外项目公司受到注册地监管、司法等相关部门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等,专业子公司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