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型项目公司应付债券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专业子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资本净额的5倍。银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该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