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接受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表监管,境外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接受境外专业子公司母公司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表监管。 境外项目公司应当在遵守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