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6年) 第一章 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审慎监管要求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的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退出、公开等制度。 第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分类、分级办理机制。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以下情形: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以被授权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 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第九条 对于金融机构对外投资的行政许可事项,如同时涉及被投资方金融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负责被投资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机构合并审查。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规范、文明实施行政许可,依法保护申请人及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