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事项,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