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以下情形:
由同一监管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由下级监管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其上级监管机构审查并决定;
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同一监管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由下级监管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其上级监管机构审查并决定;
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