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合格担保品及管理 第十七条 作为保证金的合格担保品应当具备高流动性和充分的风险缓释作用,以保护交易双方免受交易对手违约带来的损失,并在适用折扣系数后仍可以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保值。 第十八条 合格担保品包括: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可以使用本办法附件3《标准化折扣系数表》确定担保品折扣系数,也可以基于内部或第三方模型确定担保品折扣系数。使用内部或第三方模型的,应当事先经国家金融监督…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范担保品的外汇风险、集中度风险和错向风险。 第二十一条 经交易双方协议约定,可以使用备用担保品替换已经提供的担保品。发生替换时,备用担保品必须满足合格担保品的所有条件。在适用折扣系数后,备用担保品的价值应当足额满足保… 第二十二条 作为初始保证金的担保品应当由合格的第三方托管机构管理,与交易双方自有财产、第三方托管机构自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交易方担保品实现有效隔离。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托管机构应当对担保品进行逐日盯市,确保担保品价值满足保证金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交易对手违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法定方式或双方约定处置担保品,包括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作为初始保证金的担保品原则上不得再质押或再使用。变动保证金可以再质押或再使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