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合格担保品包括:
现金;
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我国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
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
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视同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多边开发银行发行的高等级债券;
高等级公司信用类债券;
高等级金融债券;
黄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合格担保品。
金融机构使用其他担保品作为保证金的,应当审慎考量担保品的风险缓释作用,确保符合内部风险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