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促进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 第三条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及交易对手一方为金融机构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办法,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互换)、期权及其组合。 第四条 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对手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其收取保证金,可以不向其交付保证金。 第五条 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开展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如与非金融机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且具有真实风险对冲需求背景,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 第六条 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政府机构、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我国政策性银行开展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 第七条 实物结算的外汇远期和掉期(互换)交易、实物结算的黄金远期和掉期(互换)交易,可以不适用初始保证金要求。 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对保证金要求进行逆周期调节。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