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2025年) 第三章 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消保监管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评价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消保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下一年度3月中旬前完成。 第十一条 金融监管总局负责组织、督导金融机构消保监管评价工作,并对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开展消保监管评价。 第十二条 消保监管评价程序包括方案制定、机构自评、评价实施、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环节。 第十三条 金融监管总局每年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重点、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明确当年消保监管评价要素权重、具体指标、…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全面客观评价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整体效果,将自评结果和每项评价指标自评所依据的证明材料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在金融机构自评的基础上,全面收集信息,客观分析评价,通过以下程序实施消保监管评价: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通过监管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向参评金融机构通报消保监管评价结果。金融机构收到评价结果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发现被评价金融机构在评价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况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形对消保监管评价结果进行调级调档,派出机构应将调整情况逐级报送上级监… 第十八条 消保监管评价结束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对评价过程中生成的重要信息做好归档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