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金融监管总局负责组织、督导金融机构消保监管评价工作,并对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开展消保监管评价。
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负责对属地监管的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辖内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消保监管评价,并将一级分支机构的评价结果和同类机构排名报送法人机构所属监管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
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负责对属地监管的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辖内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消保监管评价,并将一级分支机构的评价结果和同类机构排名报送法人机构所属监管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