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全面客观评价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整体效果,将自评结果和每项评价指标自评所依据的证明材料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消保监管评价所需数据以及相关材料。金融机构提交虚假材料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具体情节和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