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在金融机构自评的基础上,全面收集信息,客观分析评价,通过以下程序实施消保监管评价:

信息收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收集日常监管过程中与消保监管评价相关的信息,包括评价年度内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督查调查、信访及消费投诉处理情况、相关问题整改情况、行业组织等相关机构关于行业服务质量的评测情况等。

初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结合所掌握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各类信息,进行全面、客观分析,对每项评价要素和指标做出综合评估,开展初评工作。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调查、抽查、监管会谈等方式进一步掌握情况。

复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初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整体情况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应主要考虑各指标得分是否符合评价标准,各要素得分和评价结果是否与参评金融机构评价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相符。与初评不一致的,应书面记录并阐明理由。

复评工作应当通过集体研究的形式开展。如已成立消保监管评价工作委员会的,可由消保监管评价工作委员会承担复评工作。

审核。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对消保监管评价复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消保监管评价最终结果。与复评不一致的,应书面记录并阐明理由。

审核工作应当通过集体审议的形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