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六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者银监会批准的其… 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 第十二条 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获得… 第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报送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