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报送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