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