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五章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中标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经中标,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在中标有效期内,金融企业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招标,按公司治理程序续聘。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中标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况的,金融企业有权终止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约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解聘、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辞聘,会计师事务所中标有效期满,或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规定年限的,金融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事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起始年限从该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承担金融企业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 第三十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