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中标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中标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解聘、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辞聘,会计师事务所中标有效期满,或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规定年限的,金融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