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经中标,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在中标有效期内,金融企业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招标,按公司治理程序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