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应向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