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四章 金融企业决策程序规范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金融企业决策程序规范 第二十四条 股份制金融企业,如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中另行确定一名中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如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均未获通过,金融企业应重新启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