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四章 金融企业决策程序规范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金融企业决策程序规范 第二十三条 股份制金融企业,由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初步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应按企业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