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中确定一名中标会计师事务所。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优先考虑:

高级管理团队关系和谐、年富力强的;

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

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

由财政部和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

具有较强的执业责任承担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