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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明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第五条 期货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第七条 上述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第九条 以上营业额计算办法仅限用于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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