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明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第五条
期货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第七条
上述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第九条
以上营业额计算办法仅限用于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