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2009年) 第四条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 利息净收入; 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 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