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

利息净收入;

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

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