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二章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职能组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等文件,提出项目建设初步建议。 第六条 工程办项目管理组整理、汇总项目建设初步建议,报工程办审核同意后,起草成立项目组的文件,由工程办发布。 第七条 项目组负责制定项目计划,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专家论证资料,报工程办审核。 第八条 各职能组对项目组提交的项目申报书进行业务、技术、预算审核。 第九条 审核通过后,工程办综合组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条 项目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要求编制工程项目立项报告,由工程办报主管局领导审批。主管局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项目启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主管局领导批准项目启动后,由工程办主任签署《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立项通知书》。工程办提出项目资金动用申请,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办将项目申报书、审核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项目立项通知书等文档正式移交采购,由集中采购中心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