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 主管局领导批准项目启动后,由工程办主任签署《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立项通知书》。工程办提出项目资金动用申请,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